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各盟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3年3月底前印发实施本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全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细化各阶段工作目标,明确相关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扛起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牵头部门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会同水利、住建、农牧等相关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底数。要“一口一策”确定排污口整治措施,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以截污治污为重点,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

《通知》强调,各盟市要严格落实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统一规范盟市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办事指南,推动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提高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服务效能。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管指导,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各地要边干边查、定期自查,发挥河湖长制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