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布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自治区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编制、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及能源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